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楊惠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吉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叡翰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祥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叁仟柒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四.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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