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994號
SLDV,108,司促,3994,201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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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祐丞即周志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叁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周祐丞即周志和(下稱相對人)於94年3月31日向
  聲請人借款20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百分之12,本息自撥款日
  起,一月一期,分48期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
  依貸款總約定書(下稱總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
  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4年10月29日後即未再予履約,經
  聲請人屢次索催仍置之不理,故依總約定書第6條約定,相
  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金額為176432元及其利息與違
  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
  息。
  二、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一、貸款總約定書與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二、帳
  務資料。三、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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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