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969號
SLDV,108,司促,3969,201904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仁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