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949號
SLDV,108,司促,3949,201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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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明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貳仟肆佰捌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394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連明亮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12034│     │3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連明亮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6574 │     │3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連明亮於民國92年07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
     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7月10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1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3月28日
     止累計716,164 元正未給付,其中212,034 元為本金
     ;503,046 元為利息;1,0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連明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3月28日止累計316
     ,323元正未給付,其中86,574元為消費款;225,448
     元為循環利息;4,301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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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