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32號
SLDV,108,司促,3832,201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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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育暐即林松佶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欣儀即林松佶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欣儒即林松佶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利亞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秀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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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