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振輝即白根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零陸拾叁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白振輝即白根城( 下稱相對人) 於92年12月31
日向聲請人借款29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為百分之6.5 計
付,並自撥款之日起,以一月一期,計分60期依年金法
按期平均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消費性
貸款約定書第5 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
款本息至94年12月20日後即未再予履約,經聲請人多次
索催仍置之不理,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8 條約定相對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金額為226063元及其利息與
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付清前開
款項暨本息。
二、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
便。
釋明文件: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二、帳務資料。三、戶
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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