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司印鑑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94號
SLDV,107,訴,294,2019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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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   告 欣亞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琴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被   告 林育葉 

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86 號,兩造間確認股東臨 時會決議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於民國107 年4 月27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 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查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已視為撤回終結,有本院查詢電話紀錄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8頁)。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 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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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亞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