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988號
SLDV,107,訴,1988,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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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988號
原   告 呂思辰即呂依庭

訴訟代理人 黃華駿律師
      林陣蒼律師
被   告 陳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零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於被告為本案之言詞 辯論前,當庭撤回其先位請求(本院卷第217 頁),依上開 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伊與被告、訴外人威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威丞公司)於民 國99年9 月5 日,分別就被告所有之臺北市○○區○○段0 ○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持分,及其上威丞公司所 有之臺北市○○區○○路000 巷0 ○0 號1 樓、2 之2 號5 樓房屋(下與系爭土地持分合稱系爭不動產)簽訂買賣契約 書,被告其後因故對伊訴請確認兩造就系爭土地持分所簽訂 之『南京金鑽』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 買賣關係不存在,然經駁回確定,而伊已支付買賣價金,被 告應依系爭買賣契約第6 條第1 款約定繳納土地增值稅新臺 幣(下同)51萬6,072 元,並將系爭土地持分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伊,卻遲不繳納稅賦,更指示受理買賣契約建案信託之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日盛銀行)不以受託財產支付稅款 ,伊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得不墊繳51萬6,072 元,惟 向被告催討未果,爰依系爭買賣契約第6 條第1 款及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1萬6,072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㈡、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51萬6,07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②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㈠、伊與威丞公司就臺北市○○區○○段○號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建號建物及系爭土地持分等不動產,與 日盛銀行於98年12月17日簽署「臺北市○○區○○段○○段 00地號不動產信託契約書」(下稱系爭信託契約)。99年6 月17日再簽署「第一次信託契約增補協議書」(下稱系爭信 託增補協議),依系爭信託契約第7條第2款、第12條第4款 、第6款及系爭信託增補協議第1條、第2條約定,土地增值 稅51萬6,072元應係威丞公司負擔,且由日盛銀行自信託專 戶中支付,原告不得向伊請求給付稅款。又威丞公司應按正 常市場交易行情及與伊約定之預售價格,代理銷售買賣契約 建案,其將系爭不動產賤價出售予原告(即威丞公司名義負 責人蕭華巖之媳、總經理李鴻昱之配偶),所簽訂之系爭買 賣契約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或係威丞公司之無權或 越權代理行為,對伊不生效力,伊無需依約負擔土地增值稅 。
㈡、聲明:①原告之訴駁回。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威丞公司就系爭不動產分別簽訂買賣契 約書,其後被告對其所提確認兩造間系爭買賣契約買賣關係 不存在訴訟經駁回確定。其為辦理系爭土地持分所有權移轉 登記,繳納土地增值稅51萬6,072 元等情,業據提出買賣契 約書(本院卷第14至70頁)、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75 號 、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625 號民事判決(本院卷 第89至107 頁、第115 至124 頁)、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 字第2356號民事裁定(本院卷第132 至133 頁)、土地增值 稅繳款書(本院卷第257 頁)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 信為真實。
㈡、原告另主張其為被告墊繳上開土地增值稅,請求被告返還款 項,為被告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⒈被告不得再以其抗辯理由爭執系爭買賣契約效力: ⑴按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 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4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 401 第1 項規定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惟於判決主文所判斷之



訴訟標的,始可發生。確定判決所生之既判力,除使當事人 就確定終局判決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不得更行起訴 或為相反之主張外,法院亦不得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裁 判,始能避免同一紛爭再燃,以保護權利,維持法之安定及 私法秩序,達成裁判之強制性、終局性解決紛爭之目的。申 言之,法院於將抽象之法律條文,經由認事用法之職權行使 ,以判決形式適用於具體個案所確定之權利義務關係,乃當 事人間就該事件訴訟標的之具體規範,對於雙方當事人及法 院均具有拘束力,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因而調整,不容 當事人再為相反之爭執,法院更應將之作為「當事人間之法 」而適用於該當事人間之後續訴訟(最高法院73年台上第32 92號判例、93年度台上第1736號判決參照)。 ⑵被告前以系爭買賣契約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或係威丞公司 之無權或越權代理行為,對原告及威丞公司提起確認買賣關 係不存在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重上字第625 號 民事判決被告敗訴,及最高法院於106 年9 月13日以106 年 度台上字第2356號民事裁定駁回被告上訴而確定,有上開民 事裁判可稽,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經上開確定判決裁判之系 爭買賣契約未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或無權代理之訴訟標的法 律關係即生既判力,兩造及本院均應受拘束,被告不得再於 後續之本件訴訟中為相反之爭執,本院亦不得為與該確定判 決意旨相反之裁判,是被告以系爭買賣契約係通謀虛偽意思 表示或有無權或越權代理,爭執系爭買賣契約之效力,並不 足取。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51萬6,072元:
⑴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土地稅法第5 條第1 項 第1 款固規定土地有償移轉時,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 原所有權人,然上開規定僅係規範公法上之納稅主體,買賣 契約當事人依私法自治原則,仍有約定稅捐實際負擔人之權 利。
⑵觀諸系爭買賣契約第6 條約定:「稅費負擔之約定:一、土 地移轉過戶予買方時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 (本院卷第17頁、第26頁),可認兩造買賣系爭土地持分時 ,約定土地增值稅實際負擔人為被告,而原告為辦理系爭土 地持分所有權移轉登記已繳納土地增值稅51萬6,072 元,業 如前述,可認原告係為被告墊付稅款,被告因而受有免予繳 納稅費之利益,並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規 定,請求被告返還墊付之土地增值稅51萬6,072 元,應為可 取。




⑶被告雖辯以依其與威丞公司、日盛銀行簽署之系爭信託契約 第7 條第2 款、第12條第4 款、第6 款及系爭信託增補協議 第1 條、第2 條約定,系爭土地持分之土地增值稅應由威丞 公司負擔,且自日盛銀行信託專戶中支付云云,惟系爭信託 契約或系爭信託增補協議之當事人為被告、威丞公司、日盛 銀行,有該等契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27 至251 頁),各 該契約條款所生債之關係應僅存在於上開當事人間,原告不 受上開契約條款拘束,各該契約條款約定之內容,無礙於原 告依系爭買賣契約對被告之請求,被告執之為其無需負擔土 地增值稅之理由,難認可採。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 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返還不當得利之請求為未確 定期限之債務,原告依法應為催告,被告始負遲延責任,而 應給付法定遲延利息。查原告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而送達訴 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而起訴狀繕本係於107 年12月27 日送達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佐(本院卷第152 頁),依 前開規定,原告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同年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51萬6,072 元,及自107 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 為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宣告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斟酌後,認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 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 條第1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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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威丞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