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小字,107年度,1號
SLDV,107,家繼小,1,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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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小字第1號
原   告 賴麗琱 
      賴啟文 
      賴昭騰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藍鈴惠 
被   告 吳盛豐 
      吳妙芳 
(上二人為鄭蔡素玉之繼承人)
被   告 鄭重謀 
      鄭米茹 
參 加 人 黃勝正 
訴訟代理人 李文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盛豐吳妙芳為被告鄭蔡素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二、查被告鄭蔡素玉已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死亡,繼承人為其 子吳盛豐、其女吳妙芳之事實,有除戶謄本及戶籍謄本可佐 。本件訴訟因鄭蔡素玉死亡,在其繼承人承受以前當然停止 ,茲吳盛豐吳妙芳迄未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 權命其等續行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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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