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120號
SLDV,107,司執消債更,120,2019040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0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楊婷雅 

上列當事人對於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告之債權
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債權表中編號11債權人楊婷雅為民間債權人 ,債務人或該債權人應提出具體借貸事實及證據,否則應予 剔除,以維全體債權人權益等語。
二、按債權人清冊已記載之債權人視為其已於申報債權期間之首 日為與清冊記載同一內容之申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 條第4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 、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 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 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6條第1 項復有規定。
三、查本件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相對人楊婷雅未於申報債權期 間及補報債權期間申報債權,本院依前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7條第4 項規定,以債務人楊珮緹即楊淨淳即楊清美聲 請更生時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製作債 權表記載相對人楊婷雅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0萬164 元 。經本院轉知異議人民事陳報狀命債務人及相對人陳述意見 。經債務人具狀陳稱:伊多年來遭強制執行扣薪,每月生活 不敷出,多半向楊婷雅支借現金,103 年伊須購買家電用品 ,如電話、電腦螢幕、洗衣機等,係向楊婷雅借支;104 年 起無法繳納每月富邦人壽保單,由楊婷雅以信用卡代繳,明 細總額實已逾27萬元;106 年2 月伊因看牙醫診療需支出4 萬7,000 元之醫藥費及107 年伊無力繳納聲請消費者債務清 理之郵務費6,740 元及強制執行案件異議、聲請保全案件之 律師費等亦均向楊婷雅支借,加計後對楊婷雅債務金額有關



之單據證明,顯然即超過原陳報之金額等語,業據提出借貸 明細、第三人安麗牙醫診所出具之牙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保 險醫療費用明細及收據、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之繳費明細資料、第三人大羿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出具 之收據(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136 號卷 第148 頁;本院卷第149 至157 頁)等為證。佐諸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索引卡查詢明細及本院案件查詢清單,債務人多年 來確遭債權人強制執行,實無法負擔額外大筆支出。單就債 務人所提出之上開單據,顯示由楊婷雅代繳者確已達20萬16 4 元。是以,異議人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