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6號原 告 鄭通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葉偉翔律師被 告 張曉生即鄭秀英之繼承人 鄭智遠即鄭秀英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黃介南律師 谷逸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張曉生即劉秀英之繼承人;鄭智遠即劉秀英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曉生即鄭秀英之繼承人;鄭智遠即鄭秀英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有前述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威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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