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09號
原 告 李張英柳
劉先皋
姜國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張倍齊律師
被 告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33號確認董事會決議無 效等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 決問題,經於107年3月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 295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