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354號
SLDV,106,訴,1354,2019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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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宥妤 
      楊壹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駱秋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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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