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宥妤
楊壹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駱秋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