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曹玲珍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 上訴 人 董莎莉
吳碧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律師
李振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30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註:兩造應於上述言詞辯論期日7 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據:㈠、系爭大樓靠系爭增建物側,是否各層住戶均有設置緩降機?上述緩降機之設置,是否業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㈡、系爭大樓住戶若使用前述緩降機垂降至1 樓地面後,有無逃生通道可供疏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