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亨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
1 萬9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
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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