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80號
SLDV,106,建,80,2019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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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亨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
1 萬9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
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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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