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415號
SLDV,104,重訴,415,20190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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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三才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三慶 
      郭燈堂 
      郭燈欣 
      郭燈立 
      郭巫千代
      郭協成 
      陳景郎 
      陳思翰 
      陳思丞 
      陳司玶 
      闕金美 
      郭杰煇 
      郭淑樺 
      郭恊評 
      郭景夫 
      郭秋伶 
      郭采琳 
      郭秝綾 
      郭少凡 
      郭湘柔 
      郭靜怡 
      郭柏崙 
      郭孟瑋 
      高金守 
      高文忠 
      高金聰 
      高金嬌 
      鄭三成 
      鄭振芳 
      鄭雅文 
      高素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魏義雄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 年12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2 月26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 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業於108 年3 月17日送達,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卷附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可憑。從而,上 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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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