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原 告 呂林寶
兼
訴訟代理人 楊先智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被 告 徐甄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被 告 汪書正
訴訟代理人 楊華興律師
被 告 陳志峯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嚴心吟律師
被 告 尤星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刑事庭104 年度審易字第2374號 刑事案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裁定命在上開刑事訴訟 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上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 ,有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804號刑事判決在卷可 稽,是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 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