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正道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正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正道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8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11 月、7月確定,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12日核 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 ,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16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因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125號判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 易字第150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前開①至②案本院106年度 聲字第1291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6年3月11日入監執行 ,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同署同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7661 號函及附件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 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