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14號
SLDM,108,聲,414,201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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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根枝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黃根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根枝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案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6 年9 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 、於107 年6 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於106 年12月2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3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 分別以⑴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 定;⑵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⑶ 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1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開⑵ 、⑶所示案件確定後,復經本院以⑷107 年度聲字第741 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受刑人於106 年12月21日 送監執行,並接續執行前揭⑴、⑷所示案件,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參。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 部矯正署於108 年3 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94370 號函 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3 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 80159437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業經假 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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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