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61號
SLDM,108,簡,61,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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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明助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17
5 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108 年度易字第161 號)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何明助幫助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外,另更補充如下:
(一)事實欄一部分第1 頁第9 行至第2 頁第6 行更正為「嗣該 取得帳戶之【大哥】,取得何明助玉山銀行帳戶後,於基 於重利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 所示借款時間,在林崇安所 經營天富人力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0號4 樓之3 )樓下,趁林崇安需款孔急、難以求 助之處境,先後貸以如附表編號1 所示金額,並收取如附 表編號1 所示利息,藉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林崇安則分別簽發如附表編號1 所示支票交予各該人做 為擔保,各該人於支票到期時將上開支票存入附表編號1 所示何明助玉山銀行帳戶予以兌領。嗣林崇安因利息金額 過高,不堪負荷,報警查悉上情。」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何明助於本院108 年3 月28日審理中 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 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 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 被告何明助將其申辦如附表編號1 之玉山銀行存摺、印章 、密碼等物品提供予如附表編號1 所示真實姓名、年籍均 不詳之「大哥」,用以實施重利行為,係基於幫助該人用 以實施重利之犯意,而未參與重利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



是核被告何明助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刑法 第344 條幫助重利罪。
(二)被告何明助對重利正犯提供資以助力,但並未參與重利犯 罪行為之實行,應屬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 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起訴意旨雖認被告 何明助提供之帳戶係交與重利集團使用,惟證人林崇安於 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不知道這些人是否是同一公司, 我打不同支電話,我不清楚是不是集團(本院107 年度原 易字第6 號卷第357 至358 頁)、於警詢中陳稱:我總共 向20至30家地下錢莊借錢等語(偵字第4313號卷第191 頁 ),在無證據證明情況下無法證明「大哥」與重利集團等 人有無共同重利之犯意,自難認均係重利集團共同對證人 林崇安所為重利行為,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何明助可預見存摺、金融卡、密碼等帳戶資料 如交予他人使用,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 使犯罪難以查緝,竟任意將編號1 玉山銀行帳戶、印章、 存摺交予非熟識之人,致他人利用上開帳戶從事重利行為 ,破壞社會金融秩序,並使告訴人受有金錢損失,惟念及 被告何明助犯後終能坦認犯行之態度,被害人林崇安對本 案並無意見(本院107 年度原易字第6 號107 年12月6 日 審判筆錄),兼衡檢察官求刑、被告智識程度國小畢業、 臨時粗工、經濟狀況貧寒(偵緝第178 號卷第9 頁)及犯 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末查,被告何明助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被 告係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應有悔意, 因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前揭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 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爰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認為被告 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觀後效,並啟自新 。
三、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規定雖於104 年12月30日經總 統公佈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規定,上開修 正之刑法條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然而,苟無犯罪所得 ,或無法證明有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是以, 在幫助犯之情形,苟幫助犯並未因其幫助行為而獲得任何犯 罪所得(如未自正犯處取得任何利益)或無法證明其有犯罪 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亦不需就正犯所獲得之犯罪 所得而負沒收、追徵之責。經查:




(一)被告何明助固將其附表編號1 玉山銀行帳戶提供予「大哥 」,藉以遂行本件重利犯行,被告則因此得以抵押債信, 獲得減少利息之利益,惟被告本身原亦係重利被害人,且 依被告原先借貸5 萬元之利息係按每月4000元計算,並於 借款時即預扣4000元,實付4 萬6000元等情(偵緝字第17 5 號卷第67頁)計算,其借款利息顯然遠高於民法第205 條所定「週年20% 」之利率,是依民法第205 條規定,就 此超過部分之利息,對於被告本無請求權,是「大哥」以 前揭條件對被告所減少之利息,依法本即係被告無庸給付 之利息,解釋上自亦無所謂「抵減」該部分利息可言。從 而,被告雖因不諳民法前揭規定,致應允「大哥」所提前 揭條件而為本件幫助重利之犯行,並於形式上獲得前揭「 抵減」利息之利益,惟依前揭說明所示,既應認為此筆利 息本即係被告無庸給付之款項,自無所謂「抵減」利息可 言,亦即被告在實質上並未獲得「抵減」該筆利息之利益 ,依前揭說明,自不應認為應諭知沒收被告此筆犯罪所得 ,爰不予宣告沒收。
(二)至被告提供帳戶予附表編號1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哥 」,用以實施重利行為,供其重利,然該重利之犯罪所得 並不屬於被告所有,無須負沒收及追徵價額之責,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44 條、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德松起訴,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附表
┌──┬─────┬──────────┬────────┬────────┬───┬──────┬────┬──┬─────┬──┬───┬─────┬─────┬───────┐
│編號│被告 │提供帳戶時、地、原因│ 提供銀行帳戶 │提供銀行帳戶帳號│林崇安│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支票│支票票號 │借款│月利率│利息(新台 │發票日期( │兌領支票帳戶 │
│ │ │ │ │ │借款對│ │(即支票 │編號│ │日數│(%) │幣;元) │兌領日期) │ │
│ │ │ │ │ │象(錢 │ │面額) / │ │ │ │ │ │ │ │
│ │ │ │ │ │莊人員│ │實際取得│ │ │ │ │ │ │ │
│ │ │ │ │ │) │ │金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何明助 │104 年12月29日前某日│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 │小林 │104.12.29 │10萬元 │47 │HA0000000 │10日│44.8 │1萬3000 │105.01.07 │00000000000 │
│ │ │,在新北市板橋區環河│ │ │ │ │/8萬7 千│ │ │ │ │ │ │ │
│ │ │路殯儀館附近,為借款│ │ │ │ │元 │ │ │ │ │ │ │ │
│原起│ │抵押將玉山銀行帳戶交│ │ ├───┼──────┼────┼──┼─────┼──┼───┼─────┼─────┼───────┤
│訴書│ │付「大哥」。 │ │ │王誠 │105.01.06 │10萬元 │48 │CC0000000 │7日 │94.0 │1萬8000 │105.01.12 │0000000000000 │
│編號│ │ │ │ │ │ │/8萬2 千│ │ │ │ │ │ │ │
│15)│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兌現支票帳戶
1.帳號00000000000000號(日盛銀行延平分行-林崇安Z000000000) 0.帳號00000000000 號( 第一銀行建成分行- 天富人力有限公 司台北分公司00000000)
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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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富人力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富人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