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526號
SLDM,108,審易,526,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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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5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炫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1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志炫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 12月17日0 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 段00巷00號 前,手持瑯頭分別刮破、搥打、敲破及刺破告訴人陳美玲停 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座墊、左右方向燈、 左右後照鏡玻璃及前後輪胎,致上述機車之座墊、左右方向 燈、左右後照鏡玻璃及前後輪胎均破裂受損,致令不堪用, 被告陳志炫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離去,因認 被告陳志炫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陳美玲告訴被告陳志炫毀棄損壞案件,公訴意 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並當庭撤 回告訴,有108 年4 月24日調解紀錄表、108 年4 月24日準 備程序筆錄、告訴人出具之收據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 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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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