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7年度,30號
SLDM,107,重附民,30,2019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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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郭延壽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謝麗珠


原   告 郭溎 
      郭準 
被   告 陳威戎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重誠
      陳育華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重傷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77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部份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威戎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77號傷害致重傷案件,經 原告郭延壽謝麗珠郭溎郭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並聲明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因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此部份 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至原告謝麗珠對同案被告黃晨翔林緯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並聲明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部分,業經本院於108年3月 20日以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林妙蓁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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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 告│被 告│ 原告訴之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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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麗珠黃晨翔 │被告黃晨翔應給付原告謝麗珠新臺幣 │
│ │ │ │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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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麗珠林緯鴻 │被告黃晨翔應給付原告謝麗珠新臺幣 │
│ │ │ │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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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郭延壽陳威戎 │被告陳威戎陳重誠陳育華應連帶給│
│ │ │陳重誠 │付原告郭延壽3876萬2054元及法定遲延│
│ │ │陳育華 │利息。 │
├──┼────┼────┼─────────────────┤
│ 4 │謝麗珠陳威戎 │被告陳威戎陳重誠陳育華應連帶給│
│ │ │陳重誠 │付原告謝麗珠5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
│ │ │陳育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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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郭溎陳威戎 │被告陳威戎陳重誠陳育華應連帶給│
│ │ │陳重誠 │付原告郭溎5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
│ │ │陳育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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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郭準陳威戎 │被告陳威戎陳重誠陳育華應連帶給│ │
│ │ │陳重誠 │付原告郭準5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 │
│ │ │陳育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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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