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簡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君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不服本
院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1日所為之判決(107 年度審簡字第825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君宇係於民國108 年3 月4 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竟遲至108 年3月22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