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重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157號
SLDM,107,交易,157,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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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順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6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順德協助營造有限公司之員工,負 責清理汙水下水道之工作,於民國107 年1 月3 日13時40分 許,被告廖順德因缺少工作用之手套,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貨車前往購買,並將上開自用小貨車停駛於新 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前,買得手套後,被告廖順德 自上開自用小貨車車頭前方欲步行返回駕駛座時,本應注意 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 ,阻礙交通,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手持物品站立於車道上 阻礙交通,適告訴人林彩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 車沿新北市八里區中華路1 段往八里方向行駛至該處,亦疏 未注意車前狀況,被告廖順德手持之手套因而勾到告訴人林 彩月機車,造成告訴人林彩月失控倒地滑行,因而受有硬腦 膜下出血、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頭部外傷、右側脛骨幹閉鎖 性骨折及右近端腓骨骨折、右肩旋轉肌肌腱炎併韌帶撕裂傷 等傷害及多根肋骨閉鎖性骨折併血胸之重傷害,因認被告廖 順德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 條亦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林彩月告訴被告廖順德過失重傷害案件, 公訴意旨認被告廖順德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後段之過失 傷害致人重傷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因被告廖順德業於本院108 年4 月29日之審理程序時 賠償告訴人林彩月新臺幣18萬元,並經告訴人林彩月具狀撤 回本件告訴,有上開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92 、195 頁),本件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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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