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7年度,79號
KLDA,107,交,79,2019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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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被 上訴人  
即  原告 曾慶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
3月5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7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
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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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