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被 上訴人
即 原告 曾慶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
3月5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7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
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