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5號
KLDV,108,重訴,25,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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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楊國強 
被   告 鄧天(原名鄧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原 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7 年度司促字第7618號支付命令聲明異 議,致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3,172元,而原告僅於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15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該裁定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62,672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正本依法送達原告以後,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收費 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 ,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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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