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86號
KLDV,108,補,286,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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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謝仁智 
上列原告與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蔡如賓顏健良間給付借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20,1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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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