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66號
KLDV,108,補,266,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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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素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尤素珠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尤素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萬5,37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72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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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