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長期
照護型)
法定代理人 胡世賢
原告因請求給付養護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淑川、鄭富元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淑川、鄭富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
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