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養護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57號
KLDV,108,補,257,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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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長期
      照護型) 
法定代理人 胡世賢  
 
原告因請求給付養護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淑川鄭富元
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淑川鄭富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
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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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