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黃敬唐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禾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零肆
萬玖仟貳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柒佰玖拾
伍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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