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31號
KLDV,108,補,231,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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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黃敬唐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禾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零肆
萬玖仟貳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柒佰玖拾
伍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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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禾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