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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4號
KLDV,108,補,224,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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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夏綠蒂農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春波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   告 林美玲 

      周翠敏 

      陳慶玲 
      盧忠義 
      林克彬 

      蔡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8萬7,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萬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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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