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夏綠蒂農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春波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 告 林美玲
周翠敏
陳慶玲
盧忠義
林克彬
蔡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8萬7,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萬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