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
原 告 潘政雄
被 告 潘王裕
江潘玉燕
兼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潘玉惠
被 告 潘玫均
潘玫樺
潘綵玲
兼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潘林美峯
被 告 陳潘玉美
戴潘玉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潘重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4日下午14時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