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3號
KLDV,108,家繼訴,3,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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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
原   告 潘政雄 



被   告 潘王裕 


      江潘玉燕

兼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潘玉惠

被   告 潘玫均 


      潘玫樺 

      潘綵玲 


兼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潘林美峯

被   告 陳潘玉美

      戴潘玉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潘重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4日下午14時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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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