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8年度,621號
KLDV,108,基小,621,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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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62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簡信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ㄧ百零四年九月ㄧ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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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