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61號
KLDV,108,司促,2561,2019043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6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法  曾國烈 
定代理人        17號


債 務 人 陳英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叁佰壹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八
  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
  佰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
  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英文於民國96年3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
  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
  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
  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8年4月27日止共消費
  簽帳47,148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