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86號
KLDV,108,司促,2486,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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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8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林偉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
    同一性,合先敘明。
  (2)債務人林偉崇前於民國(下同)95年3月27日,依據與聲請
    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借款利
    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
    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
    利率15 %%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
    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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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