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5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鄭蔡妙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肆佰貳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零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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