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39號
KLDV,108,司促,2339,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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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許志銘 

      許紹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参仟柒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詔傑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
    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許志銘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借就學貸款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61,893元整,依
    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
    年之日起分168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許詔傑於民國107年1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43,77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
    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
    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許志銘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33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志銘  │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   │
│  │43775 │、許詔傑 │1月01日起  │4月08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4月0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志銘  │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0.115%  │
│  │43775 │、許詔傑 │2月02日起  │4月08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215%  │
│  │   │     │4月09日起  │6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6月02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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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