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72號
KLDV,108,司促,2272,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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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賴春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肆佰參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
    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壹佰參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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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