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賴春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肆佰參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
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壹佰參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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