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17號
KLDV,108,司促,2117,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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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法  邱月琴 


債 務 人 黃幸文 

      黃建雄 

      康蘭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捌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幸文前就讀醒吾高中邀同債務人黃建雄
     康蘭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54,188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
     1年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幸文自民國107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54,188元未還,經聲請
     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
     人黃建雄康蘭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1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康蘭芳、黃│自民國107年7│至民國108年2│年息1.15%   │
│  │154188│幸文、黃建│月1日起   │月22日止  │       │
│  │元  │雄    ├──────┼──────┼───────┤
│  │   │     │自民國108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月2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康蘭芳、黃│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4188│幸文、黃建│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雄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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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