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43號
KLDV,108,司促,1843,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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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43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洪賓 



      劉忠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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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