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28號
KLDV,107,訴,528,2019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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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陸俊銘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明福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柒佰伍拾捌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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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