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4號原 告 郭國源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張漢榮律師複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被 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曹昌本 訴訟代理人 黃光賢律師被 告 簡欣瑜 鄭景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5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5日內提出被告簡欣瑜、鄭景隆之戶籍謄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