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44號
KLDV,107,訴,444,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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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4號
原   告 郭國源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張漢榮律師
複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被   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昌本 
訴訟代理人 黃光賢律師
被   告 簡欣瑜 

      鄭景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5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請被告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5日內提出被告簡欣瑜鄭景隆之戶籍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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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