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胡晏齡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 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 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著有規定。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分 別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108年1月28日通知命其於送達聲 請人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7年11月6日、10 8年2月1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 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