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謝錦宏
被 告 賴錫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3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