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曹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勍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再經本院以105 年 度聲字第8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9 月確定( 聲請書略載部分應予更正),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 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8 年4 月1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