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650號
KLDM,107,訴,650,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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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壽圖




選任辯護人 楊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17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為址設基隆市○○區○○街00號「紓緹美容會館」之 會計兼櫃檯人員,竟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 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3 月19日晚間6 時 15分許,媒介並容留越南籍女子阮李圓與來店之男客甲○○ 在「紓緹美容會館」2 樓5 號包廂內為撫摸甲○○生殖器直 至射精(俗稱半套、打手槍)之猥褻行為,代價為新臺幣( 下同)1,300 元,乙○○可從中收取600 元之酬勞。嗣員警 黃彥文盧明晟於107 年3 月19日晚間7 時許,先喬裝男客 前往上址查緝,嗣由其餘員警持搜索票入內執行搜索,見乙 ○○在1 樓櫃檯內按下黃色按鈕,向樓上包廂內之阮李圓以 音樂、燈光示警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屬於傳聞之供 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乙○○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 均稱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第70頁至73頁),而本 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證據證明係違背法 定程序或違反陳述者意願所取得,且本院認為均適當得為證 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均應有證據 能力;而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亦查無係違背法定程序而取 得,自均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認定之理由:
㈠訊據被告固承認係擔任「紓緹美容會館」之會計兼櫃檯人員 ,並非實際或登記負責人,於案發時地當班負責接待來客、



收支營業額,每次按摩由店家抽取600 元費用,查獲時有返 回櫃檯內按下身旁黃色按鈕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圖利媒 介、容留猥褻之犯行,辯稱:店內嚴厲禁絕按摩小姐從事性 交易,公開價目表明列100 分鐘指油壓1,300 元,伊只是在 櫃檯上班負責接待客人跟抽取費用,警方來查緝時因為伊正 在播放音樂,伊看到警察來想把音樂關掉才回櫃檯,並非要 按鈴示警云云。辯護人則以:被告非為「紓緹美容會館」之 實際負責人或經營者,且被告當天亦未向來客表示提供全套 、半套等服務,按照按摩行情1,300 元之價格不可能提供全 套、半套等服務,扣案衛生紙團中,在儲藏間垃圾桶內所扣 得者,送鑑雖含有精液成分,惟無從確認何時所沾染、是否 為被告當班時按摩小姐與客人發生性交易所產生,另在5 樓 包廂按摩床下扣得者,送鑑並無精液成分,足見證人甲○○ 並未與阮李圓從事打手槍之性交易,縱有性交易,自證人甲 ○○證述可知係其主動向阮李圓要求打手槍,應係阮李圓與 甲○○間之私人交易云云為被告辯護。然查:
①就被告上開坦承部分(見偵卷第11至17頁、第137 至139 頁 、第229 至231 頁,本院卷第65至76頁、第137 至144 頁) ,核與證人阮李圓、陳美玲、林建富、林清庚於警詢時之證 述,證人甲○○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證人黃彥文、盧明 晟於偵訊時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19至25頁、第31至34頁、 第35至39頁、第217 至219 頁、第41至44頁、第45至48頁、 第183 至187 頁),並有本院搜索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照片、基隆市政 府106 年3 月13日基府產商字第1060000445號函文、商業登 記抄本存卷足憑(見偵卷第55至93頁、第95至98頁),並有 黑色音樂訊號發射器1 個扣案可佐,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 定。
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據證人甲○○於警詢時證稱:伊在查 獲當日晚間6 時15分許到「紓緹美容會館」,係由被告在櫃 檯招呼,有詢問伊是否第1 次來,伊回答不是,被告就帶伊 上2 樓的5 號包廂,被告說幫伊安排按摩小姐,請伊先洗澡 ,洗完澡後小姐就來敲門,被告並未說明消費方式,是阮李 圓介紹消費方式,阮李圓說要「手工」即為打手槍的話,要 付給櫃檯1,300 元,給小姐700 元,伊洗完澡阮李圓就請 伊穿好紙內褲趴在按摩床上,阮李圓幫伊按摩背部、手部, 按摩背面一陣子後,阮李圓請伊翻身轉正面,要伊脫下紙內 褲,並用精油塗抹在伊的陰莖上,用手撫摸伊陰莖直至射精 ,射精後阮李圓用包廂內的衛生紙為伊擦拭精液,並將衛生 紙團放在床邊,之後伊去沖洗,伊沖洗完正穿衣服時,包廂



內的燈突然亮起並開始播放音樂,伊當時不以為意,但阮李 圓這時嚇一跳,非常緊張的向伊說了聲「有警察」,伊不清 楚當時為何有燈光、音樂開啟,阮李圓當時站在伊身邊,並 未觸碰任何開關,阮李圓隨後就把放在床邊沾有精液之衛生 紙塞進伊褲子的左邊口袋,伊驚覺不對勁就把衛生紙丟在按 摩床底下,後來衛生紙被警察查扣,這次是第2 次到店消費 ,上1 次是去年年底,詳細時間不記得,是朋友介紹伊才得 知該店有從事性交易之訊息,當日是剛好經過就入店,這種 色情按摩店都是消費完後下來再付給櫃檯,但因警察進來搜 索所以伊還沒付錢等語(見偵卷第35至39頁);於偵訊時證 稱:伊經過店家所以去消費,去的時候被告是說儘量幫伊找 年輕的,剩下的是小姐介紹,小姐問伊有沒有來過,通常叫 幾號小姐,伊反問小姐打手槍多少,因為那邊感覺就是做這 種生意的,小姐有講價格但伊忘記了,伊後來就說要用打手 槍的,後來伊沖洗時,包廂的燈亮起播音樂,小姐就說有事 了,把衛生紙從床上撿起塞到伊口袋,伊把衛生紙拿起來丟 在床底下,警察來了就叫伊不要動等語(見偵卷第217 至21 9 頁),衡之證人甲○○所述,均一致證述其係由被告接待 、安排按摩小姐即證人阮李圓為其服務,惟由其主動詢問打 手槍價格,嗣由證人阮李圓為其按摩並打手槍至射精,完事 後沖洗出來,包廂的燈旋亮起且播放音樂,阮李圓即稱有警 察並將擦拭精液之衛生紙塞入其褲子口袋,其嗣將衛生紙丟 至按摩床下等情,衡諸證人甲○○與被告素昧平生,僅係2 度來店,難稱熟客,並無特意構陷被告入罪之動機,可信度 甚高,被告雖辯稱有可能客人不滿意按摩服務云云,惟衡該 次按摩證人甲○○尚未給付任何費用,等同免費接受服務, 又倘證人甲○○前次來店時有與店家有消費糾紛,亦不可能 再度造訪,是以被告上開論點,應屬無據。況依卷附現場照 片所示,阮李圓於本案遭查獲時,僅穿著胸罩外加細肩帶之 內衣,內衣輕薄,裸露上半身大部分肌膚於外,穿著甚為暴 露(見偵卷第93頁),衡情一般按摩行為,按摩人員在按摩 過程中,常有彎腰出力之動作,並可能與顧客發生肢體接觸 ,以上開穿著進行按摩,可能造成胸部等私密部位曝露在外 ,甚至碰觸到顧客,徒生雙方困擾,亦可能招引不良顧客之 騷擾,顯非一般從事正當按摩業者或服務小姐所樂見,而查 獲當日為3 月時節,並非酷暑,該包廂房間亦有冷氣設備( 見偵卷第93頁),並無穿著清涼之必要性,再輔以被告所提 出之被證一「紓緹美容會館」內懸掛「本店禁止色情交易」 警示標語(見本院卷第83頁),經營者若確有嚴厲禁絕色情 交易之意,以被告身為「紓緹美容會館」之會計兼櫃檯人員



,對於該處所有一定管領、支配能力,自其負責安排按摩小 姐及收支等事即知,理當盡力防止此類情事發生,並積極巡 查及負實質上監督、防範之責,惟阮李圓以上開穿著上班, 被告除無一字置喙外,更指派其在樓上隱密空間內為男客服 務,卻不擔心其私下與男客從事性交易行為進而影響店家正 常合法營運,或因此遭男客性侵等事,殊與常理不合,更顯 上開警語僅係聊備一格之公告,有「此地無銀三百兩」之意 。況有無從事半套性服務之行為,與店內有無公告禁止本無 必然關連,實務上亦常見此類店家張貼公告作為預作規避刑 責之措施,尚難執此逕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③再觀諸證人即員警黃彥文盧明晟於偵訊時稱:其等之前接 獲檢舉,如果有警察來,現場負責人會按警示鈴提示音樂, 櫃檯在1 樓,1 樓不會有什麼動靜,按鈕按下去2 樓包廂燈 會亮還有音樂響起,後來其等也有實際測試(如偵卷第71、 73頁照片所示),其等當天先喬裝嫖客進去讓被告出來迎接 ,讓後面執行搜索的員警趁空檔進來執行搜索,拍到被告進 櫃檯按下按鈕等語(見偵卷第183 至187 頁),均與證人甲 ○○所述即阮李圓可自包廂燈亮起及播音樂進而得悉警察到 來一事相合,輔以檢察官於偵查中勘驗警方蒐證影片,亦有 拍攝被告轉身按櫃檯內黃色按鈕之情(見偵卷第231 頁), 被告辯解亦前後矛盾,於偵訊中先稱:可能係習慣動作云云 ,後於審理時改稱:伊原本在播音樂,要將音樂關掉云云, 審之警察前往執行搜索,被告並無特意關閉音樂之必要性, 亦與上開2 名證人證述實際測試結果有異,殊難採認。而被 告既以上開方法警示2 樓包廂內之證人阮李圓,以躲避警察 之查察,顯見被告已事先知情、容任按摩小姐可在2 樓與來 客從事非法之色情交易行為,主觀上確有媒介、容留女子與 他人從事半套猥褻行為以牟利之意,並非證人阮李圓之個人 行為或私下交易,甚為灼然。
④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引誘、容留、媒介性交易營利罪,係 以行為人出於此犯罪之故意,而引誘、提供場所或媒介性交 、猥褻,欲藉此獲利,即為該當。細繹本罪相關人員,計有 三方,而自行為人之角度,觀察其和另二方之關連性,則有 內部與外部關係二種,亦即行為人與其所引誘、容留、媒介 之男女間,存在一內部關係,重點在於行為人具有引誘、容 留、媒介之作為。而行為人和性交易之顧客間,則構成一外 部關係,重點在於營利,且係藉上揭內部關係作為手段,以 達到外部關係獲得財產上利益之目的,但祇以營利意思對外 為表示已足,不以果已獲利為必要。行為人倘已預見其所引 誘、容留或媒介之人從事性交易之範圍,而引誘、容留或媒



介以營利,並依約定方式收費(其名目為坐檯費、包廂費、 出場費等,在所不問),行為人仍應依其情形,負其引誘、 容留或媒介性交、猥褻罪責。至於上揭內部人員之間,就外 部之獲利如何分配,無論方式、名目、多寡、有無、直接或 間接,均於行為人之犯罪成立,不生影響。而行為人以外之 顧客與受引誘、容留、媒介之人間,是否已為性交或猥褻之 行為,更非所問,乃不待言(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8 39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以意圖使女子與 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者,即足構成。其 「營利」所得不論來自於提供性交易場所之租金,抑來自於 抽取性交易之代價均屬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99號 判決意旨參照)。證人甲○○雖於警詢時證稱被告並未主動 介紹消費方式(見偵卷第36頁),但被告既為「紓緹美容會 館」之會計兼櫃檯人員,其媒介、容留阮李圓與男客於按摩 以外,另從事違法之猥褻行為,本無可能向甫上門消費之男 客立即表明上情,其責由阮李圓於按摩過程中告知男客可從 事打手槍之服務,並表明服務對價,被告事後可從男客給付 之服務費用中抽取600 元,足見被告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 至明。
⑤扣案之衛生紙團2 袋,經本院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略 以:2 樓儲藏室垃圾桶沾有精液衛生紙1 袋(2 團),經以 多波域光源照射發現1 處可疑斑漬,採檢該處2 塊約1 平方 公分衛生紙以精斑酸性磷酸酵素SM試劑噴檢及精囊semenlog elin蛋白質專一抗原套件(RSID semem)檢驗,均呈精斑陽 性反應;5 包廂按摩床下沾有精液之衛生紙2 團(實際數量 1 團),經以多波域光源照射皆未發現可疑班漬,採檢各2 塊約1 平方公分衛生紙以精斑酸性磷酸酵素SM試劑噴檢及精 囊semenlogelin蛋白質專一抗原套件(RSID semem)檢驗, 均未發現有精液反應等語(見本院卷第91頁),辯護人雖據 此彈劾證人甲○○所述之真實性,惟細繹證人甲○○所述, 其射精後該衛生紙團係丟置床邊,嗣其進入包廂內淋浴間沖 洗,該扣案之衛生紙團係由證人阮李圓自床邊拿取後塞至其 褲子口袋,由其丟置於按摩床下,衡諸常情,衛生紙一物辨 識度極低,縱使用過者可與全新者區別,其上所沾人體汙漬 究係何物更難辨認,且據證人甲○○所述該衛生紙移動多處 位置始遭警方查獲,該衛生紙是否確屬同一,尚有疑問(即 警方所扣得者,未必即為證人甲○○所丟棄之衛生紙),或 證人阮李圓於證人甲○○前往沖洗時,已將沾有證人甲○○ 精液之衛生紙另行丟棄,亦有可能(即阮李圓塞置於甲○○ 褲子口袋內之衛生紙,並非用以擦拭精液者),更況觀察上



開扣案衛生紙之照片,按摩床下扣得之衛生紙已發霉,反於 2 樓儲藏室所扣得之衛生紙尚未發霉,以一般自然現象推斷 ,按摩床下之衛生紙沾有精液之時間,恐較儲藏室之衛生紙 距警方扣案時更為久遠,衛生紙之辨識不易如前述,是以警 方於按摩床下所扣得之衛生紙,是否為沾有證人甲○○精液 之衛生紙,或採證時是否有混淆情事,大有疑問。是以上開 鑑定報告雖指出包廂按摩床下所扣得之衛生紙並無精液反應 ,亦不能做為被告有利之判斷。至1,300 元之對價是否符合 行情,除因屬違法交易難有確切價位標準,亦隨個案交易情 狀有所不同而迥異(如按摩小姐國籍、年齡、店家裝潢設備 、店家所處位置是否恰屬風化區而較為競爭等),附此敘明 。
㈡綜上,被告否認犯罪之辯解,均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其 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其所稱「 引誘」,指逗引誘惑,使原無性交、猥褻意思之人,產生與 他人為性交、猥褻之意思;所謂「媒介」,指居間介紹,使 人因其介紹牽線而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所言「容留 」,則指提供性交、猥褻之場所而言。如行為人引誘、媒介 於前,復加以容留於後,應僅擇一論以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 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一罪(最高法院95年 度台上字第3247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以 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者, 即足構成。其「營利」所得不論來自於提供性交易場所之租 金,抑來自於抽取性交易之代價均屬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 上字第2699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 1 條第1 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以 營利罪。其媒介女子與他人猥褻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藉媒介、容留成年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以營利 ,影響社會善良風俗,應值非難。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難 認其犯後態度良好,然其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以 營利之時間甚短,對象僅有1 人,犯罪所得不高(詳後述) ,素行亦佳(5 年內無任何遭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見卷內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自述學歷為高中肄業、現職仍為「紓緹美容會館」之 會計兼櫃檯人員,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11頁被告警詢筆 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沒收:扣案之愛嬌媚水性潤滑液1 包(起訴書誤載為1 瓶) 、計時器1 個等物,均屬證人阮李圓所有,惟潤滑液尚未拆 封,並非用於按摩證人甲○○所用,計時器係阮李圓用於計 算按摩之時間等情,據證人阮李圓於警詢時證述甚詳(見偵 卷第21至23頁),均非被告所有之物,且上開物品亦非違禁 物或供被告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另沾 有精液之衛生紙、保險套1 枚係警方在2 樓儲藏間內垃圾桶 內查獲,並非在2 樓5 號包廂內查獲,卷內證據亦無從推認 為何人所有,又使用過之衛生紙,雖在2 樓5 號包廂內查獲 ,然其上並未沾有精液如前述,衡情均與證人阮李圓、甲○ ○之打手槍猥褻行為毫無關聯,應不予宣告沒收。扣案之黑 色音樂訊號發射器1 個,被告於審理時陳稱:是案外人即「 紓緹美容會館」負責人丙○○所有等語(見本院卷第68頁) ,即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檢察官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為案 外人無正當理由而提供,即難以刑法第38條第3 項宣告沒收 ,公訴意旨認上開扣案物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工具, 聲請本院宣告沒收,尚有誤會,併此敘明。末查,證人甲○ ○未及交付猥褻行為之對價即遭警方查獲(見偵卷第38頁) ,故本案被告尚無應予沒收之犯罪所得,附此說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由檢察官黃耀賢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黃佳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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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