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裕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崇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2,156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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