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胡怡瑩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邱皇錡律師
丁詠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進展、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
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6872號
、108年度司執字第683號對債務人胡峰嘉強制執行事件,依被告
等聲請查封附表所示建物,然附表所示建物為原告出資興建,為
原告所有,爰請求撤銷上開強制執行程序關於附表所示建物之強
制執行程序等語。經查,附表所示建物經鑑價結果,評估價值為
新臺幣(下同)1,758,500元(不含坐落土地之價值) ,業據本院調
閱107年度司執字第36872號執行卷宗所附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核
閱無誤。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758,500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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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號│ 建物門牌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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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嘉義縣大林鎮湖子路44│第一層:112.17 │全部 │
│ │號(門牌整編後為嘉義│第二層:49.31 │ │
│ │縣○○鎮○○路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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