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8號
CYDV,108,補,158,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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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胡怡瑩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邱皇錡律師
      丁詠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進展、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
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6872號
、108年度司執字第683號對債務人胡峰嘉強制執行事件,依被告
等聲請查封附表所示建物,然附表所示建物為原告出資興建,為
原告所有,爰請求撤銷上開強制執行程序關於附表所示建物之強
制執行程序等語。經查,附表所示建物經鑑價結果,評估價值為
新臺幣(下同)1,758,500元(不含坐落土地之價值) ,業據本院調
閱107年度司執字第36872號執行卷宗所附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核
閱無誤。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758,500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附表:
┌──┬──────────┬─────────┬────┐
│建號│  建物門牌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151 │嘉義縣大林鎮湖子路44│第一層:112.17  │全部  │
│  │號(門牌整編後為嘉義│第二層:49.31   │    │
│  │縣○○鎮○○路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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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