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鄭溪川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被 告 台茂蓄電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東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依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610,634元,其中請求給付工資98,634元、退休金1,512,000元,
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暫免
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
暨原告應繳之裁判費如附表所示,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新
臺幣(下同)1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勞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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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金額│工資部分│工資部分裁判費│請求退休金金│請求退休金│應徵第一審裁│
│(新台幣) │請求金額│(依勞資爭議處│額(新台幣)│部分裁判費│判費(新台幣│
│ │(新台幣│理法第57條暫免│ │(新台幣)│) │
│ │) │徵收裁判費二分│ │ │ │
│ │ │之一)(新台幣│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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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634元 │98,634元│500元(1,000÷│1,512,000元 │16,038元(│16,538元( │
│ │ │2=500) │ │17,038-1,│500+16,038 │
│ │ │ │ │000=16.03│=16,538) │
│ │ │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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