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9號
CYDV,108,補,139,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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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翁美月 

訴訟代理人 王思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騰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932,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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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